2019年以來,減稅降費“紅包”一波接一波,直擊當前市場主體的痛點和難點。企業對減稅降費感受如何?怎樣確保政策精準落地?
小葉榕財稅為您詳細解讀,整理減稅降費政策干貨。
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印花稅
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執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
參考文件:《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執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企業類型 稅種 |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 | ||
月銷售額>10萬 | 月銷售額≤10萬 | 季度銷售額>30萬 | 季度銷售額≤30萬 | |
增值稅 | 免 | |||
城建稅 | 減半 | 免 | ||
教育費附加 | 免 | 減半 | 免 | |
地方教育費附加 | 免 | 減半 | 免 | |
印花稅 | 減半 | 減半 | ||
房產稅 | 減半 | 減半 | ||
土地使用稅 | 減半 | 減半 | ||
耕地占用稅 | 減半 | 減半 |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優惠政策: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執行期限:2019年4月1日起
參考文件:《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進項加計抵減政策
優惠政策: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執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優惠政策: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執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企業條件(全部具備) |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 ||||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 |||||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 | |||||
應納所得額不超過300萬 | |||||
應納稅所得額 | 減征額 | 實際征收額 | 稅率 | 實際稅率 | 速算法 |
100萬以下 | 75% | 25% | 20% | 5% | |
100萬-300萬 | 50% | 50% | 20% | 10% | 納稅所得額*10%-5萬 |
300萬以上 | 20% | 20% |
優惠政策: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執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優惠政策: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按次不超過500元)
執行期限:2018年7月1日起
參考文件:《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優惠政策: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按次不超過500元)
執行期限:2018年7月1日起
參考文件:《關于發布
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執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結語: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做。聯系小葉榕財稅您企業詳細籌劃!